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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年6月1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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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 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我校相关招生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体类、高水平运动 队、综合评价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西藏内地班、定 向招生计划、南疆单列计划等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南通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04,学  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招生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基本学制:四年(部分专业五年制)
    办学地址:南通市啬园路9号(啬园校区),启秀路19号(启 秀校区),通京大道999号(钟秀校区)
    第四条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 颁发南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南 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南通大学 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 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 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领导下实施,接受学校监督检查处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 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 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 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根据 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 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 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 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三)英语(师范)、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  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仅开设英语及日语课程。
    (四)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 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条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美术、音  乐、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体类统一考试,报考   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参照学校相关招生简章进行报考。

    第十一条录取规则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 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 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正、公开和 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 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生 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 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 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  (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二)普通类招生
    对于进档的普通类考生(不含艺体类),以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 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江苏省:当投档分相同时,选考历史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成绩、数 学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选考物理的考生依次按数学成 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如仍相同,综合衡量考 生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
    江苏省外: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 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如仍相同,高考改革省份综合衡量考生综合 素质档案,其余省份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情况后择优录取。
    (三)艺体类招生
    报考我校美术、音乐、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 考,高考文化成绩及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
    对于进档的艺体类考生,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分为录 取依据(如该省无明确的投档规则,美术类及体育类专业以高考文化 成绩加省专业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音乐类以省专业统考成绩为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 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投档分相同时,美术类和体育 类专业以专业分优先、音乐类专业以高考文化分优先的原则,决定考 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我校艺体类录取规则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符,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录取信息以各省招生主管部 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四)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 专业调剂,学校按考生投档分由高到低调剂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 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
    (五)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六)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具有招收田径、击剑、乒乓球项目高 水平运动员资格。凡取得相应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证的考生,录取办法 依据其体育专项测试等级和文化考试成绩,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报考我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须经我校考核合格。进档 后,按照我校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八)我校面向江苏省内部分地区的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农 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按照江苏省有关录取政策执行。
    (九)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培 养按照江苏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 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十一)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 符的,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如果教育部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我校也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二条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 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
    (一)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 号、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学费,文科类专业5200元, 理科类专业5500元,工科类专业58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体 育类专业5300元,医学类专业6800元,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 26400元,优势学科在原科类学费基础上上浮10%。具体收费标准以 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南通大学新生入学须知》为准。
    (二)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  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为每人每年500元、800元、 1000元、1200元四类,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包括多层次、多类 型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助学贷款 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学生报到后须接受体格检查,对体检结果明显与考生 电子体检结果不符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 有重大疾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南通市啬园路9号   邮政编码:226019
    咨询电话:0513-85012170(兼传真)
    电子信箱:zsb@nt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3-85012062
    招生信息网址:http://zs.ntu.edu.cn
    南通大学招生微信公众号:南通大学本科招生
    南通大学招生小程序:南通大学本科招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南通大学负责解释。

     

    附件【南通大学 2023 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pdf】点击下载或在线观看


    招生章程

    2023年 : 南通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2022年 : 南通大学2022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2021年 : 南通大学2021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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