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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志 · 招生公告 · 招生简章 · 招生计划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年5月11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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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正、公平、公开” 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481。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专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校地址
    钱塘校区:杭州市钱塘区2号大街508号
    南浔校区:湖州市南浔区联谊路68号
    入学户籍地:杭州钱塘校区
    就学地:杭州钱塘校区、湖州南浔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招生政策和规则,负责招生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929017),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普通类招生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及投档比例的有关规定。
    (一)新高考改革省份:按生源省(市、自治区)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二)其他省份:进档考生录取办法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生源省份投档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同分原则:先按文化成绩高低,文化成绩相同时再按单科成绩顺序及其分数高低依次排序。单科成绩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志愿调剂: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第十六条 学校对新疆预科班和新疆内地班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普通高校“专升本”(含双高院校合作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简称免试“专升本”)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录取办法按照本章程普通类招生录取规则执行。中外合作办学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中职本科一体化培养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外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国际商务、商务英语、翻译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如生源不足时,则按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外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两周内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及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三十条 学校现有钱塘和南浔两个校区,其中钱塘校区位于杭州市钱塘区二号大街508号,南浔校区位于湖州市南浔区联谊路68号。根据学校发展需要,2023级录取的四年制本科学生大一至大二在南浔校区就读,大三至大四在钱塘校区就读;2023级录取的两年制“专升本”和三年制专科学生在南浔校区就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网:
    http://zhaosheng.zjweu.edu.cn/
    微信公众号:浙水院招生
    电话:0571-86929123/0571-88814588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二号大街508号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18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招生章程

    2023年 :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2年 :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2021年 :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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