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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5年“三位一体” 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年3月1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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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5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第六条 浙江省代码:0019。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于2001年6月,前身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20年1月更名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管理、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浙江大学支持办学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八条 学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人文精神和科学素养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加紧加快建设具有“港城特色、浙大底色、理工本色”的一流创新性应用型大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202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浙江省招生,总计划数为70名,普通类提前录取。考生只能选报一个专业,不能兼报。

    具体专业、计划数及选考科目要求如下表:

    组别

    专业

    选考科目要求

    计划

    学费参考

    物化组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物理,化学

    (2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10

    5500元/学年

    材料科学与工程

    物理,化学

    (2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10

    5500元/学年

    化学工程与工艺

    物理,化学

    (2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10

    5500元/学年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物理,化学

    (2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8

    6325元/学年

    土木工程

    物理,化学

    (2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8

    5500元/学年

    工业设计

    物理,化学

    (2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8

    5500元/学年

    不限

    科目组

    国际经济与贸易

    (中外合作办学)

    不提科目要求

    8

    28800元/学年

    金融学

    (中外合作办学)

    不提科目要求

    8

    28800元/学年

    注:1.学费标准供参考,最终以物价部门批准公布为准。

    2.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入学后按绿色化工与制药进行培养。

    3.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时要求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入校后的培养模式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前三学年)在学校学习,按我校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即为28800元/学年),第二阶段(第四学年)原则上须在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学习,学费按照美方标准收费(参考2024-2025学年学费标准:35448美元/年),达到要求者可获中方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外方学士学位证书。因特殊原因不能赴美的学生,获批准后可在国内完成第二阶段学习,学费按第一阶段的标准缴纳,达到要求者可获中方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录取学生不能转出该专业(项目)。

    第四章 报名条件与办法

    第十条 已经参加2025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考生,符合报考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各科目成绩合格,折算成绩在60分及以上(高中学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技术10门),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各项目达到B等(2016届及以前往届生为P等)及以上。

    成绩折算方法:

    1.报考物化组的专业: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5分,D等不计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A等计15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2.报考不限科目组的专业: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5分,D等不计分,其中语文、数学两门科目的A等计15分,外语科目的A等计2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第十一条 我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高中学考成绩,如具有“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学考成绩,或同时具有“技术”科目学考成绩,取其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成绩计入。

    第十二条 考生的高中学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以“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下载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2025年3月2日9:00至3月13日17:00,考生通过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网(zsw.nbt.edu.cn)-“三位一体”栏目登录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进行报名。报考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的考生只能选报其中一个专业,专业之间均不予兼报。

    第十四条 为促进考生理性、有序报考,提升人才选拔的精准性和科学性,每位考生可报考包括我校在内的省内地方属试点高校总数不得超过4所(高校范围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主要时间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2025年3月2日9:00至3月13日17:00,凡参加我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考生可于2025年3月15日9:00至3月20日17:00登录系统查看自己的报名情况,无需邮寄或上传申请材料;

    (二)书面评审:2025年3月21日至3月27日;

    (三)书面评审结果查询、网上缴费:2025年3月28日9:00至4月10日16:00;

    (四)综合素质测试通知书(准考证)打印:2025年4月15日至4月20日;

    (五)综合素质测试:2025年4月20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六)入围名单公布及综合素质测试结果查询: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左右。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书面评审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专业确定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原则上按不超过分专业招生计划数10倍的比例,最后一名同分考生一并入围,如相应专业报名人数不足招生专业计划数的10倍则全部考生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环节。

    书面评审成绩为考生的高中学考折算成绩,成绩折算方法:

    1.报考物化组的专业: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5分,D等不计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A等计15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2.报考不限科目组的专业: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5分,D等不计分,其中语文、数学两门科目的A等计15分,外语科目的A等计2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试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学习潜质,以面试为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需加试英语口语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十八条 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按照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不超过专业招生计划数6倍的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最后一名同分均入围原则),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网查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第六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

    第十九条 三位一体招生录取工作统一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入围考生填报录取院校志愿时,高考总分须达到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并将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专业志愿须填本人所入围的专业。

    第二十条 “三位一体”综合成绩计算:“三位一体”综合成绩由高中学考成绩、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

    “三位一体”综合成绩=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00分)×2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其中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方法同书面评审的学考成绩折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划定投档基准线,根据入围考生志愿按“三位一体”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排序中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按照高考位次号排序)、高中学考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专业计划数的110%(小数点进位处理),则录取人数控制在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小数点舍去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因专业培养需要,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不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慎重报考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

    第七章 收费及标准

    第二十四条 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收费标准为140元/人,按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截止后仍未缴费的考生报考无效,学校不接受现场缴费;缴费成功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考试,报考费概不退还。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钱湖南路1号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电话:0574-88229100

    电子邮箱:zsb@nbt.edu.cn

    学校主页:www.nbt.edu.cn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网:zsw.nbt.edu.cn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网址:zsw.nbt.edu.cn“三位一体”网上报名专栏

    第二十六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按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内容严肃处理,具体如下: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4-88229097。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学校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同时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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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 :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5年“三位一体” 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25年 :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5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章程

    2024年 :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23年 :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2年 :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21年 :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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