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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年6月1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院校本站主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 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确保2023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荆州学院(原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3245。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各省(市、区)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技能高考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章程,审核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审核招生宣传材料,受理考生申诉,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监督学校招生计划的落实、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录取过程的规范性和录取信息公开等事项。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和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进行。

    第十条  学校一般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男女生比例原则上不限制。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个省份录取过程中出现的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为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  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安排尊重考生志愿;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录取规定;关于加分或降分投档照顾的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专业成绩使用校考成绩的省份,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专业成绩合格,按照校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专业成绩使用统(联)考成绩的省份,认可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果投档成绩是综合分,则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

    考生专业成绩(或投档综合分)相同时,按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新生入校后,只按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六条  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时,请填写考生本人或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招生录取期间,请确保电话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s://www.jzxy.net.cn/zsc/)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学生入学、培养与毕业

    第十八条  录取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考生,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已报到学生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二十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指定银行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当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贷款手续,开学后,将贷款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交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成绩合格,颁发荆州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颁发荆州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高等学校就业政策负责推荐毕业生就业,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学生就业机制,引导学生自主创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管理区 

    邮政编码:434020   

    学校网址:https://www.jzxy.net.cn 

    联系及咨询电话:0716-8066699、8066799

    电子邮箱:jzxyzsc@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荆州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招生章程

    2023年 : 荆州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2年 : 荆州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2021年 : 荆州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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