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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院校本站主页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学校名称: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2617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学府路1号;邮政编码:510800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类型:全日制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成绩达到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专业志愿、考生成绩,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本校的考生,在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专业分档时,根据省招生办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 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普通高校专升本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新生入学时要对新生专科学历等报名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未通过的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后三个月内,招生院校对学生人员身份、前置学历条件、身心健康情况等入学资格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后的体检复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 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 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 号)及教育部《关于明确慢 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 (教学司函〔2010〕22 号) 要求执行,复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普通专升本为国家任务生,秋季入学,全日制脱产学习。学校对普通专升本学生可采取插班就读、独立编班等形式开展教育教学,并按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相关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经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6609166
    传    真:020-36903023
    电子邮箱:dep-zs@gc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c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cu.edu.cn/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任远
    监督电话:020-36903520
    传    真:020-36903012
    电子邮箱:renyuan@gcu.edu.cn

    第十章附则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授权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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