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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化工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年6月10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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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化工大学,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肩负着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和基础性、前瞻性科学研究以及原创性高新技术开发的使命。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设有朝阳校区、海淀校区和昌平校区。朝阳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海淀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98号,昌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涧路29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的决策机构,统筹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2.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3.统计和分析录取新生数据,为学校招生决策提出参考意见,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规划、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8.履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学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答复;

        10.完成学校交办的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北京化工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分配原则和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规范有序、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2.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只认最高一项加分且不超过20分)提档,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3.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并安排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为三门选考科目总分)科目分数排序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达到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录取条件,但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凡服从调剂者将被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符合我校2025年各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6.根据北京化工大学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学校工商管理类(新文科经管法)、英语、设计学类等专业(类)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7.凡报考北京化工大学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身体健康;(2)考生须通过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考试。录取时,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均要求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考生高考成绩进行投档,并参考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情况,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进行投档,学校负责审核录取。体育类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8.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生物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工业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化工与制药类(中外合作办学)(中法精英工程教育试验班)专业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关专业均参加各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录取分数线不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考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合作办学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只录取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时依据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该专业学生入学后不能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9.学校推进书院制改革,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开设工科试验班(宏德书院),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10.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针对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及艺术类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招生简章。

        11.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12.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根据专业(类)培养特点,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不予录取至工科试验班(卓越工程师学院)、工科试验班(宏德书院)、工科试验班(生物制造高精尖班)、工科试验班(化工能源与生物医药)、理科试验班(绿色化学)、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工程、生物工程、化工与制药类(中外合作办学)(中法精英工程教育试验班)、设计学类专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政策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发改委核定标准收取学费。2025年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设计学类(含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学费每学年10000元/生;化工与制药类(中外合作办学)(中法精英工程教育试验班)国内期间学费每学年60000元/生,国外期间按照外方大学国际生收费标准执行;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生物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工业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期间学费每学年70000元/生,国外期间按照外方大学国际生收费标准执行;其他专业学费每学年5000元/生。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机制。对于品学兼优学生,学校设有不同层次、类型和级别的国家奖学金、人民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承诺不让学校任何学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除国家奖学金、人民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之外,学校还设有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缓学杂费、社会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

        第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科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 64435706

        招生办公室咨询邮箱:zsb@mail.buct.edu.cn

        招生办公室传真:(010) 64414824

        本科招生网站:goto.buct.edu.cn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10) 64434762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邮箱:jiwei@mail.buc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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