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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工业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年5月10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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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方工业大学,主管部门:北京市教委。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校;颁发证书:北方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校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5号(邮政编码:100144); 办学地点:校本部。

    第五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的招生历史数据、各专业综合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预留计划,用于平衡各地区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按照教育部关于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在实施顺序志愿投档的模式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在实施平行志愿投档的模式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遇特殊情况,在保护考生利益的前提下,学校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三)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将其录取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直接予以退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等科目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四)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加分政策需获得我校认可,我校使用加分后的分数进行提档和分专业录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五)实行高考改革的地区,投档考生应满足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办审核公布的内容为准。

    (六)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专项计划”,依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艺术类考生使用合成分,按分数优先原则,且专业统测成绩不低于本科合格线上20分。合成分计算规则:对于录取批次采用平行志愿模式的地区,按省级招办投档规则计算;对于投档批次采用顺序志愿模式的地区,按专业课总成绩×60%+文化课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计算。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一)男女比例: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二)身体健康要求:除国家颁布的招生体检指导意见之外,无附加限制条件。

    (三)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开设的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和日语。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外培计划项目、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经济与金融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教学背景为英语,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四) 外培计划项目要求考生的高考外语成绩不低于110分。

    (五)北方工业大学伦敦布鲁内尔学院:北方工业大学伦敦布鲁内尔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由北方工业大学和英国伦敦布鲁内尔大学合作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可同时获得北方工业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英国伦敦布鲁内尔大学学位证书。伦敦布鲁内尔学院只录取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要求考生的高考外语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地区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要求,认真履行“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承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10-88802786

    2.传真:010-88801376

    3.E-mail:zsb@ncut.edu.cn

    4.学校网址:http://www.ncut.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部分招生地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相应修订当地录取规程,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方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章程

    2024年 : 北方工业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2023年 : 北方工业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2022年 : 北方工业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2021年 : 北方工业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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