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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色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年5月10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院校本站主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阳光招生”,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是百色学院,英文名为Baise 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0609。

    学校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21号(邮政编码:533000),分东合校区和澄碧校区。

    学校网址:http://www.bsuc.edu.cn

    第三条 学校始创于1938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面向广西及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

    第四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具有百色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全国承认的百色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百色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百色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预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等,领导招生工作和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事务。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21号邮编:533000

    联系电话/传真:0776-2848059、2850582(兼传真)

    电子信箱:zs@bsuc.cn

    招生网址:http://zs.bsuc.edu.cn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通讯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21号邮编:533000,电子信箱:jjjcs@bsuc.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统筹考虑投放计划招生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因素,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分省分专业计划,学校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并通过其官方招生刊物、学校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学校可适当调整其招生计划,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艺术特长生,认可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体育特长生,不单独组织体育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的录取原则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遵循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模式的有关规定,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按照调档范围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不设置级差。对于进档考生(体育类、艺术类专业除外)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结果进行录取;若无同分排序,则按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的比较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九条 学校无男女生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原则

    (一)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艺术类专业录取,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则依次按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比较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音乐表演专业(器乐方向)、音乐学专业(器乐方向)仅招收演奏钢琴、二胡、竹笛、古筝的考生。

    (二)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体育教育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综合分〔综合分=体育高考分×55%+文化分(含加分)×45%〕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的,按体育高考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体育高考分和文化分(含加分)相同的,则依次按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比较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

    (三)其他专项计划的录取原则

    民族预科生、本科对口中职招生、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精准脱贫专项计划、民族班等计划的录取原则,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参照本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最新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https://cwc.bsuc.edu.cn/),全日制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

    一、预缴学费标准为:

    (一)农学类专业:3800元/生.学年;

    (二)文、史、法、教育学类专业:4200元/生.学年;

    (三)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元/生.学年;

    (四)艺术学类专业:12000元/生.学年;

    (五)预科:41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为:

    (一)东合校区学生宿舍(8-12人间):600-1000元/生.床.年;

    (二)澄碧校区学生公寓楼(8人间):1150元/生.床.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三、服务性收费:

    (一)计算机上机服务费1.5元/人.小时;

    (二)使用语音室服务费2元/人.小时;

    (三)使用琴房服务费3元/人.小时;

    (四)遗失补领借书证5元/证;

    (五)查阅档案资料证明费5元/次;

    (六)校园一卡通工本费20元/卡;

    (七)补办学生证工本费10元/证;

    四、代收费:

    体检费100元/人(2023学年招标单价,仅供参考,按实际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七章 资助体系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又勤奋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开辟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建立包括“奖、贷、助、补、减、免”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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