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奖 / 助学金政策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年7月11日
奖(助)学政策及其他
学校主要有以下资助项目:
(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
(二)助学金:国家助学金(一等)47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二等)37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三等)2700元/生·学年。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3700元/生·学年。具体以新文件通知为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度20000元/生·学年。
(四)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可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学校设有各类学费减免及补助等项目,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自行承担。
(七)学校每年以学费减免的方式支持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出国(境)90日(含)以上的交换(交流)学习,支持类型分为全额支持和部分支持。对全额支持的优秀学生,学校承担协议院校收取的相关费用,同时按1万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退回给学生个人;对部分支持的优秀学生,学校按1万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退回给学生个人。出国(境)不足90日的研学或实习实践项目,支持类型为部分支持。学校按1500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退回给学生个人。
(八)对各省各专业录取成绩优秀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新生,学校按5000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退回给学生个人。
(九)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研升学,被国内、教育部认可的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录取的,学校按3000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退回给学生个人。
(十)当年度被学校录取为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在原就读高中申请入学资助,区内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十一)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可向原就读高中申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滋蕙计划,区内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十二)户籍地在边境0—3公里范围内且当年度被学校录取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在收到高校录取通知后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原就读学校或市、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边境0—3公里大学新生入学补助,每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