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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25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年6月23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院校本站主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院校标识码:414501059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入选高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有桂林市花江校区、金鸡岭校区、六合路校区和北海市北海校区。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由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招生章程、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但原则上考生加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 以内;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 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若计划未完成则参加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的征集志愿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投档分(艺术类专业按考生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符合专业录取要求且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若考生投档分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执行。若按考生投档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均相同,则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须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艺术类专业录取时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不再组织校考。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报考学校表演专业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84CM,女生身高不低于174CM,身体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O/X腿型。

    第十六条 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最终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类型的考生,按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的相应规定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外语教学中,主要采用英语教学(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除外),特别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主要课程采用全英文教学,考生应有较好的英语基础,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在报考时慎重选择。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统考外语语种限定为英语。

    第十九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考生须符合教育部文件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

    第二十一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公布。学校的录取结果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招生办公众号上提供查询。

    第五章  入学与录取资格复查

    第二十三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并通报给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入学报到后,艺术类专业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应参加专业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复查报考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费标准

    普通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新生入学时,艺术类专业预收120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预收6000元/人·学年。

    应用型本科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其中物流管理专业70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7500元/人·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60000元/人·学年。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预科期间按学年收费:8000元/人·学年,升入普通本科专业后按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收费。

    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期间按所在培养学校规定的学费标准收费,升入普通本科专业后按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标准

    (一)桂林校区:

    标准化公寓式宿舍4-6人间:1000-1550元/生·学年。

    标准化公寓式宿舍8人间:550-1000元/生·学年。

    套间式公寓2人间:2100元/生·学年。

    (二)北海校区:

    标准化公寓式宿舍4人间:1400元/生·学年。

    标准化公寓式宿舍8人间:11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网络服务费1.5元/小时或包月30元/月;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补办证卡费10-30元/证;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二)代收费:新生入学当年预收教材费600元,按实际进价据实结算;军训服装费112元/人(2024学年招标采购单价,仅供参考,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桂林校区体检费77元/人,北海校区体检费100元/人(2024学年收费标准,仅供参考,按实际批复收取体检费);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400元/人(2024学年医保缴费标准,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三十条 以上各项收费最终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提供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针对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学校面向社会开通招生咨询服务。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73-2290010(兼传真)

    咨询邮箱:zhaosheng@guet.edu.cn

    学校网址:www.guet.edu.cn

    招生网址:www.guet.edu.cn/zs/

    通信地址:广西桂林市金鸡路1号(邮编541004)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举报方式:

    举报邮箱:jub@guet.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普通专升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类型招生简章请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五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没有提供任何有偿招生咨询等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若与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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