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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科技大学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年6月10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院校本站主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科技大学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科技大学

    学校标识码:4150011551

    第四条  重庆科技大学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重庆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普通本科招生考试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

    第八条  2025年学校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共计57个。仅有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包含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按大类专业进行招生,学生进校后按学校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九条  学校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不超过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使用预留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在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教育部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1.每学年学费收费标准:普通类本科专业4625—6250元/人,艺术类本科专业11500元/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业25000元/人;每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1000—1200元/人。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最新的批复为准。

    2.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按大类标准收取学费,待专业分流确定后,再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学费。

    3.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汇编及学校《新生入学指南》上公布。

    4.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方式,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学费采取预收制,年终按照专业学费和选修学分情况进行学费结算。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修读学分、学习时间,依照学费管理办法进行决算。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芬兰哈格-哈里亚应用科学大学( Haaga-Helia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 Finland)合作举办物流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采用4+0双学位模式,招生规模为60人/年。学生本科毕业且达到授位条件,颁发重庆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同时颁发重庆科技大学与芬兰哈格-哈里亚应用科学大学学位证书。该项目引进的专业课程由芬兰哈格-哈里亚应用科学大学派专业教师在重庆科技大学校内或线上进行全英文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及外语语种要求

    1.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学校部分专业报考条件如下:

    (1)化学、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能源化学工程、地质学等专业不招收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单色识别不全者。

    (2)艺术与科技、冶金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不招收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单色识别不全者。

    (3)因身体受限不宜就读的专业,建议考生谨慎报考。

    2.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校专业教学培养的公共外语语种以英语为主。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2.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教育部规定制定的考生加分政策和投档规则,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学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3.学校调阅普通类别考生档案的比例

    (1)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设定。

    (2)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4.对普通类别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5.同分(特殊类型除外)排序首先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同分排序规则比较。如无同分排序规则的,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或三门选考科目总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6.美术与设计类

    (1)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采用省级统考科类成绩,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分别达到生源省份美术与设计类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2)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设定调档比例,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艺术类同分排序规则比较。

    (3)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综合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7.专业调剂及退档

    (1)对不满足所填报专业(类)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条件的专业(类),对不符合专业(类)录取条件而无法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2)对不满足所填报专业(类)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3)对直接投档到专业(类)且不符合专业(类)录取条件者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  入学、资助政策及其他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均到大学城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就读。

    第十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资助政策及其他

    1.设置了多项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国家级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创新奖学金等校内奖学金,宝钢奖学金、王涛英才奖学金等社会奖学金。

    2.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学生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措施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生进校后转专业依据学校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及转专业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以当年发布的有关工作通知为准。

    第七章  招生服务与监督

    第十八条  招生服务

    重庆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处

    1.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邮编:401331

    2.联系电话:023-65026868,023-65022363

    3.邮箱:zsb@cqust.edu.cn

    4.学校网址:https://www.cqust.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cqust.edu.cn

    5.重庆科技大学微信公众号:cqust-xwzx

    第十九条  监督申诉

    重庆科技大学纪检监察室

    1.联系电话:023-65022134

    2.邮箱:jjsb@cqust.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等有关工作,有关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事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联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公布内容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承担。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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