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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财经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年6月9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院校本站主页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财经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重庆财经学院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重庆财经学院(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成立于2001年,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2011年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2016年获批为重庆市第二批整体向应用型转变试点高校,2020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2021年获批为重庆市新增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国标代码:4150013590

    办学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尚文大道906号

    邮政编码:401320

    学校网址:http://www.cfec.edu.cn/

    招办邮箱:zsjy@cfec.edu.cn

    招办电话:023-88968678,88968679

    第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财经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重庆财经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审议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25年学校招生类别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和全日制艺术类本科。

    第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招生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数占总计划的1%。  

    第八条  学校与西班牙拉科鲁尼亚大学合作举办、教育部批准的工业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4+0”培养模式。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填报了相关志愿的考生,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的规定,贯彻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录取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条  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的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考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校专业选科要求相一致,学校录取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学校预留计划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在调档和安排专业时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学校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为依据。  

    第十三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将根据录取要求征集志愿。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对进档考生录取专业的安排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份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如所在省份无排序规则,比较相关科目成绩,物理类(理工类)考生依次参考数学、外语和物理(理综)成绩,历史类(文史类)考生依次参考语文、外语和历史(文综)成绩。若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业调剂的有关规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联(统)考成绩为依据,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办法和批次录取。  

    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投档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专业成绩,若相同再比较统一高考总成绩,若仍然相同,再依次参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按文化专业双上线后志愿全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文化总分*300*50%+联(统)考专业成绩/联(统)考专业总分*300*5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六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公共外语仅开设英语语种课程。  

    第十七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等相关规定。我校招生专业录取对考生没有特殊体检要求和限制。  

    第五章 收费及资助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备案价格为准并在学校官网公示。  

    根据专业不同,普通类本科学费标准为:15000元/年·生或16000元/年·生,艺术类本科学费标准为:18000元/年·生,工业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35000元/年·生。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学费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为准。

    住宿费标准为:3200-4800元/年·生。

    第十九条  退费办法: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住宿费以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计退剩余住宿费,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优秀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筑梦奖学金,同时学校设有综合奖学金、校长荣誉奖等。

    第六章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因病、创业、参军入伍等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按《重庆财经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23-88968718。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批准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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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 : 重庆财经学院2023年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生)

    2022年 : 重庆财经学院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招生章程

    2021年 : 重庆财经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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