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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师范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年6月1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院校本站主页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基本情况、办学条件及声誉

    1.学校名称:长江师范学院

    2.学校代码:10647

    3.举办者:重庆市人民政府

    4.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5.办学层次: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6.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1559亩,校舍建筑面积68万平方米,校园湖光山色、环境优雅,学校系“全国文明校园”创建先进学校、“重庆市文明校园”“重庆市园林式单位”。有国家级、省级特色(一流)专业建设点16个,教育部师范专业认证专业4个,重庆市一流课程46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24亿元,纸质藏书190万册,体育馆、美术馆、音乐厅、学生活动中心、实习实训场地等教育教学功能完善。现有专任教师1361人,其中高级职称563人、博士481人。有双聘院士2人、国家级和重庆市人才称号获得者56人,兼职博士生导师12人、硕士生导师115人。有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共3个。近三年,学生累计获国家级学科竞赛奖1112项、省级奖4186项;毕业生在教师公招、公务员招考、研究生升学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用人单位普遍好评。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招生范围和计划

    学校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条 特殊专业和语种说明

    1. 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纳入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学生在校期间免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毕业后定向就业面向涪陵区、武隆区、垫江县、丰都县、忠县、巫山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区县。

    2. 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此专业是我校与马来西亚理科大学合作举办,学生毕业后,符合条件者,可以免试攻读马来西亚理科大学硕士学位。

    3. 材料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器人工程、土木工程、生物工程、智能制造工程等10个专业为与山东科技大学合作专业,采用1+2+1培养模式,选拔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山东科技大学学习两年。

    4.舞蹈学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70cm及以上, 女生160cm及以上。

    5.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但进校学习的公共外语课程只限于英语。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英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条 招生专业(类)

    学校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共54个,其中有17个专业按7个大类进行招生,学校对按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1+3”模式,实行“厚基础,宽口径”培养,进校一年后按学校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专业类及所含专业具体如下:

    1.新闻传播学类(含广播电视学、网络与新媒体专业);     

    2.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智能制造工程专业);

    3.材料类(含材料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

    4.电子信息类(含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

    5.计算机类(含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

    6.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含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专业);

    7.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第六条 录取基本原则和体检要求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

    2.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3. 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体检要求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悉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报师范专业。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录取规定执行。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及投档规则。

    2.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志愿,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也可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查询。

    3.专业录取规则

    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有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调剂至录取未满额的专业;无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4.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参加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录取规则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如果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学校自行设置录取规则,则我校录取规则为:对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对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专业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5.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6. 同分排序规则:首先遵循生源省平行志愿批次投档同分排序规则,其次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
    7.
    同批次投档结束后,如仍有部分专业计划未能录满,则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入学与注册

    1.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统一汇总后报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且不能提供不可抗力原因有效证明,视为学生放弃入学资格,由学生本人承担所有后果。

    2.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5日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3.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者,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第九条 奖、贷、助政策

    1.国家奖助学金:综合评估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经济困难且表现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300元/年,二等助学金3300元/年,三等助学金2300元/年)。

    2.优秀等级奖学金:特等奖1200元/年;一等奖600元/年;二等奖200元/年。

    3.校长奖学金: 用以奖励在校期间学业成绩突出、为学校赢得特别声誉的全日制在籍学生。每年秋期评选,奖励金额为10000元/生。

    4. 国家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为主。贷款限额最高12000元/年。.

    5.学费减免:对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进行学费减免政策。

    6.绿色通道:学校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新生顺利入学。

    7.勤工助学:校内设置多种勤工助学岗位。

    8.其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路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9.对应征入伍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

    10.退役复学学生专项助学金:助学金3300元/年。

    第十条 学历证书颁发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长江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

    1. 学校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学费,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汇编及我校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2.住宿费用标准为1000-1200元/年。

    3.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6号;

    邮政编码:408100;

    学校网址:www.yznu.edu.cn ;

    录取信息发布网址: zsb.yznu.edu.cn  ;

    招生咨询电话:023-72791999  72792000 ;

    招生监督部门:023—72792155(学校纪检监察室)。

    第十三条 附则

    1. 学校从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代办招生事宜。

    2.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3.本章程适用于长江师范学院2022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长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招生章程

    2022年 : 长江师范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2021年 : 长江师范学院2021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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