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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理工职业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年6月10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院校本站主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校识别码为4165014947

    第三条 学校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草湖镇纬二路1号,邮政编码:844004

    第四条 新疆理工职业大学是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领导和管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本科学制四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新疆理工职业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办公室,监督办公室设在校纪委机关(监察专员办公室、巡查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2025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查询。

    第十二条 符合教育部发布的《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名。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理综、语文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文综、数学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志愿。

    第十八条 各专业(类)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

    以下专业,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者不予录取: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智能制造工程、现代纺织工程技术。

    以下专业,色觉异常Ⅱ度(色盲)者不予录取:现代纺织工程技术。

    以下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企业数字化管理。

    以下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予录取:工业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工智能工程技术、现代通信工程。

    上述专业请考生谨慎报考,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新疆理工职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年限按照上级教育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现行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一)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理工类专业3500元/学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学年。

    (二)住宿费:1000元/生·学年(4人间)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自治区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资助标准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资助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1.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0元/生·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

    3.国家助学金:对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3700元/生·学年;

    4.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5.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补助部分生活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经上级审核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公布后,上级有关政策或规定发生变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假借我校名义开展招生培训、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新疆理工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98-6392992;0998-6392996;0998-6392973;

    0998-6392975;0998-6392976

    学校网址:https://www.xjvutpo.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xjvutpo.edu.cn

    电子邮箱:xjvutzsb@mail.edu.cn

    纪委监督电话:0998-6393005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新疆理工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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