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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传媒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年5月10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院校本站主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北传媒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河北传媒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一)学校名称:河北传媒学院
          (二)学校标识码:4113012784
          (三)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四)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五)主管部门:河北省教育厅
          (六)学校概况:河北传媒学院是一所以传媒艺术为主,艺、文、工、管、教等多学科兼容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设有51个本科专业,3个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广播电视编导、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3个专业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网络与新媒体、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休闲体育、广播电视学、舞蹈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视觉传达设计、表演、摄影、网络工程、数字媒体艺术11个专业为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其中广播电视编导和播音与主持艺术同时为河北省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七)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传媒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传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八)学校地址:
          兴安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兴安大街109号;
          警安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警安路8号;
          鹿泉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双同路8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北传媒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河北传媒学院本、专科招生委员会为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确定招生规模,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五条 河北传媒学院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专科招生录取具体工作。
          第六条 河北传媒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学校发展规模、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统筹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正式下达计划为准,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类别和培养类别
          第八条 我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录取时不分具体专业,入学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各招生专业所属的培养大类如下:
          (一)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传播学、编辑出版学、网络与新媒体、数字出版;
          (二)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
          (三)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
          (四)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录取体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选考科目要求
          第一款 计算机类、智能工程与创意设计、人工智能选考科目要求必须选考物理和化学方可报考。
          第二款 其它专业(大类)选考科目范围不限。
          第十四条 部分专业招考条件
          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要求无色盲。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六条 普通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择优录取,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院校专业组”投档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录取规则
          第一款 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类别统考专业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专业,执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院校专业组”投档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二款 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技术等艺术类专业自2024年起不再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依据普通类高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具体参照普通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执行。
          第三款 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
          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执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择优录取。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院校专业组”投档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录取考生体检要求要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符合学校相关专业要求。
          (一)学校对患有下列疾病者,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学校对患有下列疾病者,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
          第七章 招生监察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监察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招生监察力度,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体系,以保障我校学子正常顺利完成学业。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学校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定国家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生活费问题;协助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开通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设有临时困难补助、新生入学资助,并组织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河北传媒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各校区住宿费标准详见学校公示。
          第二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河北传媒学院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河北传媒学院网址:https://www.hebic.cn
          本、专科招生网址:https://zs.hebic.cn
          招生办微信:河北传媒学院招生办
          联系电话:0311-85334781、85334780(传真)
          邮      箱:zs@hebi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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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 : 河北传媒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2年 : 河北传媒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2021年 : 河北传媒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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