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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商贸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年6月10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院校本站主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规范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商贸职业学院。简称:哈商职。

    第四条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利民西八大街 7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等职业教育)。

    第六条 办学性质:民办非营利性。

    第七条 学校类型:高职(专科)院校。

    第八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九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商贸职业学院。

    第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451-55072777 89852888

    (二)电子邮箱:hashangzhi2025@163.com

    (三)学校网址:www.hrbsmvc.cn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监督与申诉:

    (一)监督申诉邮箱:hashangzhi2025@163.com

    (二)监督申诉电话:0451-88327086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处理与招生有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维护广大考生 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招生考试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起草、报批和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五)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第四章招生计划分配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

    第十七条 综合考虑国家政策与导向、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本年度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人数。

    第十八条 学校 2025 年共开设 6 个高职(专科)专业,学制均为三年。六个专业分别为:

    (一)大数据与会计专业;

    (二)护理专业;

    (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

    (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

    (五)智能物流技术专业;

    (六)智慧旅游技术应用专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在本省招生批次为高职普通批,外省招生批次为高职普通批。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颁布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所投档的考生中,按照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不加试口语。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对报考我校的考生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录取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四条 未被所有填报志愿录取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以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分配专业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护理专业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条例》和护士健康标准要求: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觉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功能障碍。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对确认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将发放哈尔滨商贸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 号)文件制定学费标准,并进行公开公示。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数据与会计专业,学费 17800 元/学年;

    (二)护理专业,学费 18800 元/学年;

    (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 17800 元/学年;

    (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 18800 元/学年;

    (五)智能物流技术专业,学费 17800 元/学年;

    (六)智慧旅游技术应用专业,学费 17800 元/学年;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学校 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

    校期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招生政策等信息将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商贸职业学院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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