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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职业大学-2025年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年6月10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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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原则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民政职业大学

    2.学校隶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3.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4.学校标识码:4111014139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性质

    1.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2.办学类型:全日制

    3.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办学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大兴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灵路454号(燕郊校区)。

    第五条 毕(结)业证书颁发

    对取得学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民政职业大学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对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领导机构

    学校设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招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实施机构

    学校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委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10-80206964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经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学校在调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加分均不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

    4.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5.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6.体检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学校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以下规定: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方向)可不予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护理、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陵园服务与管理各专业;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婚姻服务与管理、婚庆服务与管理、影视多媒体技术各专业(方向);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智慧健康养老管理、公益慈善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社区管理与服务、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殡葬设备维护技术、现代殡葬管理、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民政服务与管理、大数据与会计各专业(方向)。

    7.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8.各专业不限考生语种。我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本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高职(专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年9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均以价格审批部门批复为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五条 报到

    新生入学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校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且超过报到日期2周者,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入学资格复查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对其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录取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招生咨询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

    联系电话:010-80206936、80206935

    80206915、80206930

    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网    站:https://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zhaoshengban@bcsa.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民政职业大学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民政职业大学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解释,适用于民政职业大学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生章程

    2025年 : 民政职业大学-2025年招生章程

    2024年 : 民政职业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2023年 : 民政职业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2022年 : 民政职业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2021年 : 民政职业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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